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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为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各融资平台和相关地方政府要建立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偿债准备金,年度偿债准备金额度应根据到期债务的实际情况,按当年到期债务本息的10%至20%确定。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定期对软贷款偿债准备金进行检查,并将情况通报国家开发银行。

第五章 软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融资平台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建设规划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有效控制项目的建设成本,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融资平台要将项目资金单独进行核算,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各融资平台应按季度将项目实施进度报表和相关财务报表分别报送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第二十一条 各融资平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财务报告,同时抄送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融资平台要按照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协调办公室,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责成省监察厅、审计厅对融资平台使用软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同时各融资平台还要接受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融资平台或具体建设项目单位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或预算体制变化等情况时,应在协调办公室例会审议后,报领导小组同意重新落实偿债责任,方可办理相应事项。
  第二十五条 如发现融资平台及具体项目用款人有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骗取软贷款、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国家开发银行停止办理有关贷款业务,并追回已发放的贷款。省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黑龙江省交通厅、哈尔滨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项目纳入公司业务管理,费用自行解决;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和黑龙江龙兴国际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日常管理费可按年贷款余额向各用款单位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年贷款余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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