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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经确定的建设项目,其贷款具体发放程序为:
  (一)省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省电力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融资平台和省境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提款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哈尔滨市融资平台按照哈尔滨市政府有关要求,根据项目情况,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提款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三)省综合融资平台项下的项目,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由融资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提款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后,融资平台负责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条 软贷款项目资金的支付应根据经批准后的年度计划、合同、协议和项目预算确定的金额、比例,由用款人通过融资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提款报账,办理支付。

第四章 软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十一条 各融资平台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下发的还款通知单及时向各用款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属于省综合融资平台的还款通知单,同时抄送有关地市财政部门,各用款单位应依据还本付息通知书及资金使用协议及时足额向融资平台偿还本息,由融资平台统一偿还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二条 各融资平台应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向偿债准备金账户存入足额的还本付息资金。
  第十三条 融资平台偿还债务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经营性收入、回收的资金、分红、股权和债权转让收入、处置变现抵押或质押收入等。
  第十四条 各融资平台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各融资平台出现不能按合同及时偿还到期软贷款本息时,省财政厅将采取垫付等方式给予阶段性资金支持,以保证到期软贷款及时足额偿还。所垫付的资金,属于省电力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省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融资平台和省境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的,通过处置抵押资产或收益权质押来偿还垫付资金;属于哈尔滨市融资平台的,通过年度财政结算扣回垫付资金;属于省综合融资平台的,通过年度财政结算扣回、扣减省直主管部门年度专项资金等方式扣回垫付资金。
  对为上述融资平台垫付的资金,省财政厅将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必要时还将通过法律手段,提前收回用款人全部软贷款投资。
  第十五条 各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商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资金在报国家开发银行核准后,可用于新项目投资。新项目申请贷款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申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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