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经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商确定,由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公司组建省综合融资平台,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组建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融资平台,黑龙江省交通厅组建省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组建省电力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哈尔滨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哈尔滨市融资平台,黑龙江龙兴国际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建省境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6个融资平台作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借款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经营管理,负责软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偿还,与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负责融资平台项下具体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软贷款以省政府信用为基础,由省财政厅负责对各融资平台软贷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软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五条 融资平台采取投资方式对项目进行资本金注入。为规避软贷款风险,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融资平台、省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省电力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和省境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要向省财政提供具有法律性的、与贷款额度相应的有效资产抵押或收益权质押文本,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才能签订借款合同,使用贷款。省综合融资平台,属于地市级项目的,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相关行署、市政府签订《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政府补贴资金承诺保证函》,对偿债能力不足的贷款项目,由行署、市政府动用“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政府补贴资金承诺保证金”偿还软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由省财政厅通过两级财政结算扣收;属于省本级项目的,要向省财政厅提供具有法律性的、与贷款额度相应的有效资产抵押文本。哈尔滨市融资平台,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哈尔滨市政府签订《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政府补贴资金承诺保证函》,由哈尔滨市政府负责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统借统还,到期不能偿还时,由省财政厅通过两级财政结算扣收。
第三章 软贷款的发放及支付
第六条 各融资平台按照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制定的《
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履行项目的申报程序后,经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国家开发银行核准的项目,按照软贷款资金使用程序使用资金。
第七条 各融资平台要在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用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设立一般结算账户或由其委托结算代理银行开设用款单位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发放并由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监督支付。通过委托代理行办理资金支付的,按照有关协议委托结算代理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融资平台要在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建立偿债准备金专户,按照融资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信用贷款使用合同的时间、数额要求,按时将提取的偿债准备金存入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