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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2

借款申请书(软贷款)

  一、借款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
  (一)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批复、工期安排;
  (二)项目市场供求状况及发展前景;
  (三)项目总投资及构成、资金筹措方式及落实情况;
  (四)申请软贷款金额、其余资本金落实情况;
  (五)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借款综合效益;
  (六)项目投资使用计划;
  (七)还贷资金来源、借款偿还计划;
  (八)担保方式、担保人或抵质押物基本情况;
  (九)项目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借款申请书中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
  (一)贷款投向。
  建设项目的投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以及各项专项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项目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限制类,或不在整顿清理之列。
  (二)资金落实。
  除软贷款外的其他资金应已全部落实并明确将同步到位:
  1.借款人自有出资部分应出具银行进账单或资金证明;
  2.战略投资伙伴投资协议及出资能力证明文件;
  3.国家补贴资金应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复或承诺文件,当年补贴资金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4.财政配套资本金已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5.银行贷款正式承诺文件。
  (三)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按规定完成必要的审批手续。
  1.项目、可研经过省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审批;
  2.项目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或预审文件;
  3.项目环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文件;
  4.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
  5.其他必要的手续。
  (四)其他条件。
  《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或国家开发银行贷委会明确的其他条件应相应得到落实。

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黑龙江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资金管理,明确借款、用款、还款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确保资金的合规借入、有效使用、按期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公共设施、哈大齐工业走廊、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两基一支”和优势特色产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中小企业、县域经济等社会经济发展瓶颈领域的建设项目资本金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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