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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工期组织项目实施,有效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软贷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和监理制。
  第十八条 各融资平台应按季度将项目实施进度报表和相关财务报表分别报送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协调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财务报告,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第十九条 竣工的软贷款项目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经融资平台报送协调办公室,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第二十条 省审计厅每年对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项目进行独立审计,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向领导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具体审计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制定。协调办公室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监察厅对软贷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软贷款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建议国家开发银行对其终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并立项专项调查。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必须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各融资平台要在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根据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将偿债资金存入账户。
  第二十四条 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偿债资金来源主要是回收的资金、分红、股权和债权转让收入、处置变现抵押资产或动用权益质押收入及政府偿债补贴等。
  第二十五条 各融资平台要按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融资平台不能按合同及时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时,依照《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融资平台或项目单位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因各种原因发生关闭、撤销、破产、合并、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或预算体制等对项目单位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报协调办公室,征得领导小组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同意后,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因特殊原因经报协调办公室和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后申请新项目贷款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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