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定软贷款项目;
(三)协调和解决软贷款使用和偿还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由省发改委主任任协调办公室主任,省财政厅主管副厅长、省发改委主管副主任、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任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软贷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等办法;
(二)规划和协调年度软贷款的使用;
(三)组织软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项目的规划、选择、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会同省财政厅审核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五)向领导小组呈报软贷款项目;
(六)对领导小组审定的软贷款项目,向相关的融资平台下达《使用开行贷款项目通知书》;
(七)对软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向领导小组报告软贷款的运用情况,并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协调有关事项;
(九)与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金融合作的有关情况;
(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是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的借款主体,由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省综合融资平台,负责受理机场、地方铁路、开发区和其他各类园区基础设施,未设立融资平台地市的城市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保障等基础类和公益类项目以及农业开发项目)、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融资平台,负责受理“六大基地”和哈大齐工业走廊基础设施及经营性项目)、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省电力基础设施融资平台,负责受理火电、水电、风电、热电、核电项目)、黑龙江省交通厅(省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负责受理公路、河运项目)、哈尔滨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融资平台,负责受理哈尔滨市各类项目)和黑龙江龙兴国际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省境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负责受理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及境外资源开发和加工项目)6个融资平台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软贷款项目的调研和评估;
(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软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
(三)负责软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监管和偿还;
(四)向协调办公室和国家开发银行上报软贷款使用、偿还及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项目成熟度,分期、分批借入软贷款。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及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对全省经济或区域经济有拉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