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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5]5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5年7月25日

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黑龙江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面向高端客户,贷给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及大型企业集团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贷款。借款融资平台可以参股等适当方式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项目。
  第三条 软贷款使用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及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且能够还本付息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软贷款作为项目资本金主要用于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带动作用的高科技项目、对全省经济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 软贷款作为资本金不能高于国家规定项目资本金的50%。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硬贷款条件的项目,尽可能安排硬贷款,不用或少用软贷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省内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决策、组织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软贷款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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