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与法制科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计划生育、政治思想教育、职称评聘、岗位培训、老干部服务等工作;负责财务管理、编制和实施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机关资产管理;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秘档案和技术档案资料保管等工作;负责综合调研、信访、接待、保密、安全、保卫和后勤工作;负责本局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业务窗口工作,发放各类审批文件、证、书,跟踪、督促局各有关承办、联办、协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办事程序和要求完成各类业务事项的办理。
负责《
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检查、监督、实施;负责研究和拟草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行政复议、规划公示、规划听证和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普及教育工作;负责对各层次城市规划方案进行法制审核,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审批后验复线、规划验收等工作;负责指导城市规划监察工作。
(二)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上级交办及本级接收的信访举报件、举报电话等,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开展纪律教育学习、培训;对基层领导班子廉政的监察、检查;对局机关行政效能的监察;抓好局系统监察队伍建设。
(三)综合科
负责城市规划科研和技术进步工作;负责各类规划业务的技术协调工作;负责局及所属单位规划运作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制定并落实本局技术规程;负责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审核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审核;负责制定并落实全市规划编制及辅助工作质量标准及要求;负责指导管理局及所属单位城市测绘、规划、信息、科研服务中心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及规划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
(四)城乡规划科
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审查市辖各区、县城镇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专业和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负责依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承办较大型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业务;负责落实本层次规划控制原则和咨询;负责指导区县的城乡规划工作。
(五)建设用地科
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法定图则;负责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承办一般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业务;负责建设用地定点、划定用地红线图、承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业务;负责落实本层次规划的有关技术要求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