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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村级组织管理规定》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2、将发展集体经济、不断壮大集体积累、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作为评价村级干部工作的重要指标。对净资产数额增长较快、资产管理质量较高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监管不力,造成村净资产减少、不良债务增加、集体资产流失的,实施分级责任追究。
  3、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村集体资产的,由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对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纪检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委托代理服务。
  1、镇(街道办事处)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受托村级经济活动的资金管理、财务预决算、收支审批、票据管理以及办理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的账务登记、报表编制、财务公开和档案等具体工作。
  2、在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支配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与镇(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代理书”,将村财务事务委托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会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代理服务。凡已委托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本村财务事项的,村不再设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可设一名报账员,负责日常报账业务。
  3、村报账员将手续完备的收入、支出凭证(有经办人签字、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盖章)定期向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收取的现金和结算票据等应当在两日内交镇(街道办事处),及时处理有关账务。
  4、积极推行“联审制”,实行由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定期到村,与村干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一起进行“现场审计、现场理财、现场接账”的服务模式。
  第十二条 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
  1、年初,村民委员会本着“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全年的收入、支出、分配计划,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月底前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批。
  2、村民委员会编制村集体收入预算,应根据往年历史资料和当年预计情况,摸清底子,逐项列明,做到不匿不漏;对支出的预算,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确保基本支出,不搞“赤字预算”。
  3、年末,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编制村民委员会决算,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提交村“两委”全体成员讨论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通过后,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村级财务开支审批管理。
  1、村级经济活动中,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支出预算,提前作出用款计划,报镇(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才能支出。村级开支的审批限额和审批权限,由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村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即每笔支出应由经办人签字,主管会计审查签字,报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共同审签,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入账(或报账)。
  3、建立审批时效制度。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应当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并按程序及时入账,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四条 村级收入管理。
  1、年初,村民委员会按照将本村的收入预算和各项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整理归类,制定村级收入明细制表,同时建立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等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全面监控村级经济收入来源。
  2、月末,村民委员会按照当月实际收入的入账情况与其收入档案进行核对,未入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3、年末,村民委员会逐一核实当年实现的收入以及增减情况,按有关程序通过后,张榜公布。
  4、实行委托代理的,由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报账员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未结算财务事项报告制度。1、未结算的财务收支事项,每月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和镇(街道办事处)代理服务中心存档,并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登记簿。2、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处理;对当月发生的应报告事项故意隐瞒不报的,一律不予结算,由责任人个人承担。3、因未结算财务事项被诉讼而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村级财务票据管理。
  1、村级各类票据应当明确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保管和使用过程中,谁遗失谁负责。
  2、村集体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资金时,必须使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其他收款业务应当以区(市)为单位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村集体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坐支。
  3、严格实行票据领购制度,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村级收款收据等票据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使用完的票据存根由镇(街道办事处)核查后存档保管。
  4、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不准白条顶支(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档案管理。
  1、村级财务档案主要包括:农业承包合同,村集体与其他村、单位、个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会计人员交接清单、合同档案销毁清单等。
  2、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室必须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鼠、防潮、防强光等设施,安排专人负责;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进入档案室。
  3、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村级财务档案的,应当经镇(街道)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并按规定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
  4、村级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销毁簿册,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批准,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派人监销。
  第十八条 农村财务电算化管理。
  1、积极推行农村财务电算化,配备懂计算机和财会基础知识以及硬件维护、软件操作等技能的专业人员,全面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规范村财务行为,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2、促进农村财务电算化网络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财务电算化知识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四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十九条 实行村民主理财制度。
  1、建立健全村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村集体财务活动实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集体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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