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级干部,主要指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
第二章 选举任用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选举原则。
第五条 主要标准。
(一)政治素质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工作能力强,懂经营,善管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三)工作作风正,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艰苦奋斗,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
(四)群众威信高,为人正派,处事公道,廉洁自律。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村干部任职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其中村主要干部(指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下同)新任职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
(二)村干部应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新任职的村主要干部一般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掌握1门以上农村实用技术。
(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中一般应有女干部和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
第七条 选拔渠道和范围。村干部的选拔应坚持依法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采取内选、外引、下派、公开选拔等多种方式,注重从科技示范户、专业户、企业骨干、复退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村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对确实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可从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村中选派,也可打破地域、身份、职业界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选拔。
第八条 村党组织班子成员选拔方式。
(一)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换届,必须采取“两推一选”的方法。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宣传发动。镇(街道)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制定“两推一选”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村党组织书记会议,部署安排村党组织班子换届选举工作;召开村党组织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以及通过发公开信、广播宣传、村务公开栏公示等形式,宣传实行“两推一选”、公开选拔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条件标准和方法步骤。
2、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公开报名采取党员个人自荐形式进行,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镇(街道)成立资格审查小组,报名结束后,按照选拔条件标准,严格资格审查。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及时向党员和群众公布。
3、民主推荐。由镇(街道)党(工)委派人主持。通过村务公开栏向党员、群众介绍公开报名人选的有关情况以及全村党员基本情况;党员、群众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民主推荐原则上户代表不少于村民总户数的80%。全体党员、现任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民代表、镇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听证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当参加推荐。投票结束后,对党员、群众的推荐票分别统计,推荐结果上报镇(街道)。党委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确定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初步人选。
4、组织考察。镇(街道)党(工)委成立考察组,负责考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现实表现和群众基础等。村“两委”成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民小组长、民主听证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离退职村干部,都应列入谈话范围。考察对象不在本村工作的,应到其工作单位进行考察。
5、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结束后,镇(街道)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情况,按照德才兼备、好中选优、“两委”交叉兼职等原则,集体研究提出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6、选举任用。上届村党组织委员会主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组织选举由上届党组织书记主持。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通过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酝酿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确定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按照《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村党组织书记由村党组织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镇(街道)党(工)委审批。村党组织委员会产生后必须于两日内选举村党组织书记。
(二)届中调整村党组织班子,一般应实行“两推一选”,特殊情况也可由镇(街道)任命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有条件的村可以在群众推荐的基础上由党员公推直选村党组织书记。
(三)违背上述规定的,由区(市)、镇(街道)负责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选举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按照《青岛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细则》依法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村级干部编制化制度。
按照“交叉任职、精简高效、职数匹配、效率兼顾”原则,因事设岗,以岗定编,按编用人,合理设置农村干部职数。
(一)定编制。各镇(街道)根据村庄规模、工作强度、经济状况等因素,坚持交叉任职、减员增效原则,研究核定村干部编制。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合法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倡村党组织委员通过合法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委员。每个镇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兼”比例原则上应达到80%,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交叉任职比例原则上应达到70%。因特殊需要拟增编、减编的村,村“两委”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经镇(街道)党(工)委研究批复。原则上,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村“两委”成员一般不超过4人;2000—4000人的村一般不超过6人;4000人以上的村一般不超过8人。
(二)定岗位。村庄按照镇(街道)核定的编制,在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村庄实际,研究确定岗位设置(含兼职)及岗位补贴的初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上报镇(街道)审批。
(三)定职责。各镇(街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农村干部岗位工作职责。村“两委”按照农村干部岗位工作职责和“一人多职、一人多岗”的要求,明确岗位职责。
(四)定人员。村“两委”成员实行任期制,届满换届。换届结束后,镇(街道)统一建立村级干部档案。
第十一条 实行村“两委”主要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村“两委”主要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有上述关系的一方不得在另一方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担任村党组织委员、村级集体经济负责人、村会计、村文书。
第十二条 建立后备人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