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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村级组织管理规定》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其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决定。2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为3人;2000~4000人的,一般为5人;4000人以上的,一般不超过7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
  (三)村民委员会的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必须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2、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3、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合法权益。
  4、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民主管理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向村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及有关工作落实、进展、完成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二)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每年向村民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年底向村民会议述职,每季度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报告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
  (三)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责任制。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任期目标,并向村民会议公开。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就践诺情况和目标落实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接受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村委会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准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机动地”对外发包以及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讨论同意并按程序报批后,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章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予以罢免。

第四章 村群团组织的管理

  第十六条 村群团组织的性质和地位。
  (一)村团组织的性质和地位。村团组织是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党组织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团组织的业务指导。
  (二)村妇女组织的性质和地位。村妇代会是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妇女组织,是党组织联系农村妇女的桥梁和纽带,是妇女联合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妇联的领导。
  第十七条 村群团组织的设置与产生。
  (一)村群团组织的设置。1、村团组织的设置。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有关规定,凡有团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其设置一般与村党组织设置对应。2、村妇女组织的设置。村庄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村妇代会、村妇联或其他形式的妇女组织。
  (二)村群团组织领导班子的产生。1、村团组织领导班子的产生。村团组织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与本村党组织委员会同步换届。村团组织书记原则上由年轻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担任。2、村妇女组织领导班子的产生。村妇女组织由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建制村的规模和妇女人数而定。代表推选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每届任期3年,与本村党组织委员会同步换届。
  (三)村群团组织的职责。1、村团组织的职责。组织团员和青年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科学文化知识;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为三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教育团员和青年继承党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了解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教育和管理团员,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做好经常性团员发展工作;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优秀团员为党员发展对象。2、村妇女组织职责。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组织农村妇女参加各种活动,提高农村妇女科技致富能力,帮助妇女增收致富;代表和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参与村务决策;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抵制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宣传优生、优育、优教,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农村后备女干部工作;建立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和科技示范基地,为农村妇女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八条 村群团组织民主管理制度。
  (一)村群团组织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村群团组织每月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有关工作落实、进展和完成情况向村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二)村团组织向团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村团组织每年向团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和各项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
  (三)村妇女组织向妇女大会报告工作制度。村妇女组织每年向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和各项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
  (四)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底由团员和妇女分别对村群团组织负责人进行一次评议。民主评议由村党组织主持,分别由村全体团员和妇女参加。村团组织、妇女组织负责人分别向全体团员、妇女述职,由团员、妇女分别对村团组织、妇女组织负责人的工作、思想、作风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由村党组织向群团组织负责人反馈,并与考核奖惩挂钩。
  第十九条 村群团组织负责人违反本章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村党组织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共青团青岛市委、青岛市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村级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级干部规范化管理,建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村级用人机制,保证党在农村基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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