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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取缔工作的通知

  12、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公路、水路运输、机动车修理、港口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3、农林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农作物种籽、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4、民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殡仪服务、殡葬经营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证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5、市政公用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客运车辆营运、出租汽车经营、城市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6、旅游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旅行社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7、盐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碘盐加工经营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8、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组织程度。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是建设“诚信南京”,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制度,协同作战。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区工商部门牵头,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坚持原则,讲求方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与查处为其提供出租房经营者相结合,认真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教育、引导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经营的就业组织,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取缔。
  3、依法行政,把好市场准入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尤其是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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