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督、协调和对重大事故和案件的查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农牧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认真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初级农产品安全案件。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要进一步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各项监管措施,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严肃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储存条件、食品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对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监督检查;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商贸部门要做好食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对其它畜禽屠宰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教育部门要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广泛开展学生食品安全健康教育。
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加强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坚决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
环保部门要对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对消除事故隐患实施监督,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企业进行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管理工作。
粮食部门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粮食流通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参与制定粮油地方质量标准,依法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严禁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组织和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宣传普及粮食商品质量安全知识,对粮食流通企业、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指导。
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审核清真食品经营主体准入资格,执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认可前置审批规定,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冒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要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保证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等经费。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对有关单位的责任人进行评价考核,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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