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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财政局关于民族民间文化抢救和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时间:从2005年至2020年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期2005—2008年,为先行试点和抢救濒危阶段;第二期2009—2013年,为全面展开和重点保护阶段;第三期2014—2020年,为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
  (二)2005—2008年第一期阶段目标
  1、完成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摸底,建立能够全面反映我市民族民间文化基本面貌的档案资料数据库。
  2、通过不同类型的分级试点,有效地抢救、保护一批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种类,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3、制定有关标准规范,分批建立市、旗县区二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
  4、建立健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培养一批素质较高的专业队伍。
  (三)2005—2008年第一期工作任务
  1、开展普查:制定民族民间文化普查方案,开展全市范围的调查摸底、确认、记录工作,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目录清单。
  2、制定规划: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保护工程”总体规划和具体管理办法。
  3、试点工作:通过专家论证,在全市范围内确定综合性和专业性两种类型与不同专业门类的试点,通过试点总结摸索保护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广。
  4、建立名录: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与申报办法,开始建立市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同时积极促进旗县区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建立。
  5、建立传承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制定我市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有关标准和命名办法,命名1-2批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称号。
  6、命名市级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制定新形势下民族民间文化之乡的有关标准和命名办法,并新命名一批民间艺术之乡。
  7、教育培训: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长期教育与培训规划和短期培训计划,逐步建立我市民族民间文化人才教育培训基地,邀请国家、自治区有关专家授课,分期分批对“保护工程”相关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8、宣传展示: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手段,积极对“保护工程”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普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知识,激发和培养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9、建立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呼和浩特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档案资料数据库,数据库建在呼市文研所。逐步实现与“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档案资料数据库”衔接与互动,沟通市内外的相关信息源,建成集多种手段与方法为一体的工作平台,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宣传教育和检索服务系统。力争建成“呼和浩特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网站”。
  10、研究交流:通过举办市内外各种形式的研讨会、交流会、展示会等,积极开展“保护工程”的政策研究、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研究能力和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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