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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财政局关于民族民间文化抢救和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保护方针: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我市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
  (三)实施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坚持立法保护和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
  三、抢救保护对象、方式和实施内容
  (一)抢救保护对象:主要是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传统的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和体育活动等;与上述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等。
  (二)基本保护方式
  1、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
  2、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博物馆方式予以展示、保存。
  3、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4、通过对传承人的资助和鼓励,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机制。对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进行宣传、弘扬和振兴。
  (三)实施主要内容
  1、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规划。
  2、建立分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建立市旗县区二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
  3、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进行系统抢救和保护。
  4、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通过采取资助扶持等手段,鼓励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与传播。
  5、在民族民间文化形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特色鲜明的民族聚集村落或特定区域,分级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申报、审核和命名机制。
  6、合理开发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推动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融入现代日常生活。
  7、普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
  8、建立起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机制。
  9、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培养一大批热爱民族民间文化、专业知识精湛、具有奉献精神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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