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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财政局关于民族民间文化抢救和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
财政局关于民族民间文化抢救和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5]6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文化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民族民间文化抢救和保护工程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民族民间文化抢救和保护工程的实施方案

(市文化局、市财政局 2005年5月19日)


  呼和浩特市是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府,是自治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是国务院第二批批准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为切实加强我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根据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关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工程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民族民间文化是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劳动和生活实践中共同创造、积累和传承的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实施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工程(以下简称“保护工程”),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实行有效保护,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保护和传承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发挥文化资源、人文环境、民族素质等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重要要素的功能,可以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对于传承中华文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对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就呼和浩特市而言,“保护工程”的实施也是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设民族文化强市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的开展必将促进与推动呼市经济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保护工程”总体目标、方针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通过“保护工程”建设,到2020年,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呼和浩特市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意识,基本实现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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