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越层越界动态测量管理
小煤矿应定期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矿山开采情况告,及时反映矿山开采情况和下一步开采计划。为加强小煤矿的动态开采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成立具备测量资质的专业矿山测量队伍,由采矿、测量、地质专业人员组成。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测量队与被测矿山签订有偿服务协议,对重点矿区小煤矿开采情况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及时了解小煤矿所采资源的位置、状态、回采率等情况。测量队应根据实际测量的成果绘制能反映小煤矿采掘动态、批准矿界的分煤层采掘工程平(立)面图,发现有违法开采、浪费资源现象的,应及时指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测量机构对被测矿山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严格交换图纸制度
小煤矿每季度后的15日内,应将经有测量资质单位实测的矿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立)面图纸资料报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图纸应准确反映矿井的批准范围、各类保护煤柱、上一季度实际开采情况以及封闭墙位置。图纸应由矿长和工程技术人员签字,保证图纸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不按要求报送交换图纸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接受大矿安全监督
小煤矿要与相邻大矿签订安全开采协议,接受大矿的安全监督。国有大矿可以随时下井了解小煤矿的开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拒绝大矿安全监督、下井测量的,大矿应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七、发挥小煤矿安全监督员作用
各区煤炭管理部门向小煤矿派驻的安全监督员每周应深入井下进行安全检查不少于两次,将小煤矿依法开采的情况作为现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小煤矿越层越界开采或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煤柱的行为进行现场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八、制作矿山开采公示监督牌
为便于群众特别是采矿企业的内部监督,每个小煤矿要制作《矿山开采公示监督牌》,标明矿山名称、法定代表人、采矿证号、有效期限、矿区范围、批准的开采煤层、开采深度等情况,设置在矿山醒目位置。
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