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非粘土
新型承重墙体材料,限制使用粘土制品的通知
(石政发[200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墙体材料改革是保护耕地、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严禁建设项目使用粘土实心砖,限制使用粘土多孔砖、空心砖,是促进墙材行业结构调整、提高行业层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居住环境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墙体材料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在建设项目中逐步得到应用。但是,由于相关替代产品研发和生产能力滞后,且成本高、售价高、施工相对复杂等原因,很难在建筑工程中大面积推广,粘土多孔砖在住宅建筑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为加快墙体材料改革步伐,加大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推广、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使用粘土制品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现有粘土实心砖、粘土多孔砖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中掺加一定比例的粉煤灰。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辖18个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0.000以上)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转。
(三)自2005年10月1日起,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全面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建筑工程的非承重墙体,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
(四)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凡新设计多层及以下砖混结构的建筑工程,必须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设计使用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
(五)根据我市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的发展情况,力争在2—3年内,在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粘土制品用于所有建筑工程。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新设计建筑工程使用粘土多孔砖的,不再视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并达到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返还全部墙改节能专项资金,其它新型承重墙体材料返还50%墙改节能专项资金。
(二)对于采用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的建筑,每平方米返还基础设施配套费5元。
(三)对于粉煤灰掺加量达到30%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