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励扶助金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对中央、省、市各级配套的奖励扶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集中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人口计生部门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掌握资金发放、资金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向上级金融机构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种税费。
四、组织管理与评估监督
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奖扶制度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试点工作的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区也应成立以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县、区的试点工作,并建立、完善试点工作有关制度。
(一)建立试点工作责任制度。市奖扶制度领导小组与各县、区就试点目标、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有关问题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
(二)建立监督评估制度。
1.市奖扶制度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每半年对试点工作进行一次评估,包括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发放奖励扶助资金情况进行考评。各县、区每半年也要进行一次评估。
2.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反馈。对奖励扶助相关信息数据,市、县(区)每季度分别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及时掌握专项资金发放落实情况。
3.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公开、公示和群众举报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4.市和县(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