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扩大试点原则
1.统一政策,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省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任何地方不得自行制定超出省规定范围的政策。采取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2.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有关款项。
3.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分别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复核并批准。
6.省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逐人建立档案并进行年审。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均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另每人每年增发12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本地执行的时间为起点发放。
三、奖励扶助资金资来源和发放管理
(一)本次试点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省级以上财政承担80%,市财政承担20%。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增发的奖励扶助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市财政今年的配套资金将在今年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基础上追加解决,不抵减原有计划生育事业费年度预算,以后年度的配套资金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二)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按照省统一安排,由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发放。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分两次发放(今年为一次性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