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都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
2.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而未在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发现尚未办理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可直接为其办理缴费登记,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统一参保登记办理业务,为参保单位编制统一的社会保险识别代码。及时将办理参保登记的情况向税务机关通报。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
1.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相分离、双基数管理的办法。地税部门负责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实和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实和检查。缴费单位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应当统一,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2.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标准按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局、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核定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文件执行。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费率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缴费申报和费款征收
社会保险费实行“自行申报、自核自缴、查账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方式,由缴费单位自行申报、核算、缴纳各险种社会保险费,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实行查账征收、重点稽查。
1.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各险种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自行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按照上月列入财务报表工资性支出指标为依据,申报单位缴费基数;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申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应如实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报送财务劳资报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金额明细表及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缴费单位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缴费单位应当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缴费单位可以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算的方式缴纳。
(四)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1.对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登记的单位,地税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按规定追缴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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