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等教育及职业技术教育。
3.现代物流。
4.现代服务业。
5.现代金融。
四、政策措施
推进泛珠三角区域产业转移,要进一步加强宏观引导和政策激励。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分工,准确定位。坚持自主创新,以企业为主体,实现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宏观调控,防止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一)加强组织协调。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联络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商务厅、省招商引资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法制办、省银监局、成都海关等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承接泛珠三角产业转移工作联络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
(二)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实行投资便利化措施。泛珠三角区域内各方企业在川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的项目,享受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和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在产业准入方面,凡对省内企业和民营资本开放的领域一律适用于“9+2”各方企业并在土地、水、电气供应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采取投资便利化措施,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在川兴办企业的登记手续,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柜,“一道门槛”办结所有注册手续。进一步优化产业转移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程序。
(三)实行投资奖励政策。泛珠三角合作区域各方在川投资企业在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3年内,由当地政府根据各方在川企业发展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各方在川投资兴办符合本《意见》产业目录的企业,或将所获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作为资本金在川设立其他企业的,在享受前款投资奖励的基础上,当地政府可加大奖励政策力度或延长奖励政策年限。
(四)加快“四川泛珠三角合作示范园区”的建设,促进珠三角地区产业向我省更多、更快转移。加大力度推进我省建立“四川泛珠三角合作示范园区”的工作,为珠三角及东南沿海地区资源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我省转移提供良好载体。同时在成都、德阳、绵阳等基础实施及配套条件较好的地区,利用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存量土地,按照统筹平衡、科学规划的方针,积极推进产业转移进程。凡符合本《意见》产业目录及高技术产业要求的项目,优先安排落户“四川泛珠三角合作示范园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入园企业可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四川省鼓励“9+2”各方企业投资的优惠政策。港澳企业还可同时享受国家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本《意见》产业目录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在省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给予用地指标照顾。在用电、天然气供应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