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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函[2005]148号 2005年7月18日)


  《关于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


  四川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省。救灾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经济性、社会性、突发性,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和我省省级机关开展救灾工作多年的实践经验,就当前易发和影响重大的4类主要灾害,特制定以下救灾工作具体办法。
  一、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灾害的种类和受灾人员伤亡、失踪情况,实行分级分类救灾管理。
  (一)分级负责。
  1.因灾一次性死亡或失踪5—9人,灾情偏重,由有关牵头厅(局)厅(局)长或分管副厅(局)长带队,相关部门参加,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2.因灾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0—14人,灾情较重,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3.因灾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5人以上,灾情严重,由省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在一些特殊地方发生的灾害,可视情况临时决定、灵活处置。
  (二)分类处置。
  1.洪涝灾害:由省水利厅牵头。防汛、民政、建设、卫生、教育、交通、通讯、电力、气象等部门配合。
  2.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民政、交通、卫生、防汛、气象等部门配合。
  3.森林火灾:由省林业厅牵头。武警森林总队、气象等部门配合。
  4.地震灾害:由省地震局牵头。民政、建设、教育、卫生、交通、电力、通讯等部门配合。
  5.各类自然灾害的综合协调工作由省政府救灾办负责。
  6.其他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按有关的分工和预案执行。
  二、部门分工负责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救灾工作中省级有关部门负有不同的职责。
  (一)省政府救灾办:主要搞好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宣传报道、组织牵头等工作。
  (二)省气象局:主要抓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测预报,信息传递,自然灾害有关数据综合分析整理、报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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