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市、县(市)区两级动物疫情信息平台建设,确保畜牧业信息体系快速形成。按照《决定》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市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组织实施全市畜牧业宏观预警开发项目,完善网上预警、查询、咨询、对话、诊断等功能,为畜牧业龙头企业、饲养场(户)提供零距离技术服务和经营决策服务。
(十三)继续深化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8号)精神,各县(市)区组建区域所,完善基层防疫体系,加强城区防疫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市、县(市)区动物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动物卫生执法队伍装备,配备必要的执法硬件设施。
三、加强畜产品安全措施,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十四)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畜产品检验、检测经费,保证对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及开展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
(十五)加强畜产品的市场监管。对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现场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加强畜产品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证业户守法经营,杜绝一切不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
(十六)加强畜产品饲养、加工、储藏、运输等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饲养场、加工厂、储藏库和运输企业必须具备防疫条件,对达不到防疫标准的,要依法处罚。
四、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落实,保障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十七)按照省政府“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实施防疫监督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十八)各级政府都要将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纳入主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市、县(市)区政府要将防疫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范围,对发生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等重大人畜共患疫病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行政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互相协作,抓好落实,开创全市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