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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鼓励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出口创汇,促进畜产品经营国际化。对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畜产品加工企业,市政府从财政列支奖励50万元。
  (六)支持畜产品加工企业跨区域联合和参股,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成功引入国外、省外、市外资金的畜产品加工企业,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1%的比例从财政列支给予奖励,作为市政府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的无偿投入。
  (七)落实土地政策,扶持畜牧业发展。经未利用地权属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者同意,鼓励以未利用土地发展畜禽规模化养殖。对确需占用耕地的,主要实行购买、土地入股和租赁的办法,并实行“占一补一”。畜牧业用地视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
  二、加速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建设,促进畜牧业持续发展
  (八)加快市、县(市)区两级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建设,确保示范区建设继续在全省领先。市、县(市)区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加大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的投入,重点支持市、县(市)区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建设。尽快通过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的验收,实现省内一流的动物疫病防疫控制能力。
  (九)加强疫病控制体系建设。2005年至2007年,市财政每年列支300万元以上,切实保证防疫经费、扑杀经费等经费落实,保证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结核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疫病监测、病畜禽扑杀和疫情扑灭等防治工作经费支出,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的投入。对猪、牛、羊的免疫标识费用,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补贴。
  (十)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切实保证村级防疫。县(市)区、乡(镇)政府建立稳定的基层防疫体系,确保村级防疫组织正常开展工作。2005年,市财政投入50万元,用于强制免疫补贴;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
  (十一)加强畜牧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保证示范区畜牧业持续发展。2005年至2007年,市、县(市)区两级科技三项费用重点向畜牧业倾斜,在现有投入的基础上增加15%以上,用于推广奶牛胚胎移植、绒山羊舍饲、秸秆养牛等12项畜牧先进技术;加强对养殖户的科技培训和对从事畜牧技术服务人员的再教育培训,加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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