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鞍政发[200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决定》(辽政发〔2004〕36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鞍委发〔2004〕19号)精神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保证畜产品安全,促进鞍山由畜牧业大市向畜产品加工强市转变,实现我市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畜牧业和畜产品加工业,促进畜牧业快速发展
(一)加速畜禽品种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做大做强鞍山优势产业。整合畜牧业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壮大畜产品出口基地。东部山区重点发展绒山羊,逐步形成辽宁绒山羊生产和深加工中心;中部重点发展肉鸡、蛋鸡产业,形成以海城为中心的禽产品出口基地;中西部主要发展奶牛产业,继续实施万头奶牛工程,逐步形成面向省内外市场的优质奶制品生产基地。
(二)支持改良畜禽品种,形成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加速引进国际一流的畜禽品种,加强畜禽良种扩繁基地和繁育体系建设,对原有的猪牛羊禽品种进行改良。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的要求,快速形成畜禽良种自繁自育体系。从2005年开始,加大农业开发资金对畜牧业新品种引进和科技推广项目投入,支持畜禽良种扩繁基地建设。
(三)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促进畜牧业饲养方式转变。做大做强现有的畜牧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促其上规模、上档次。从2005年开始,凡列入国家级的畜牧业基地,市政府奖励20万元;列入省级的畜牧业基地,市政府奖励10万元。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对按省定标准建成的标准化畜牧示范小区,由动监、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每个示范小区奖励5万元。
(四)支持畜产品深加工企业发展,拉长畜牧业产业链。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的畜产品深加工企业,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优先贷款,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市、县(市)区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提高对畜牧业精深加工企业的贷款额度和比例。市农业开发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民营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力争每年投入5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