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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复查验收(20天)。各州、市、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应对本地区所属县(市)区和有关行业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督促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落实职责。自治区公安、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应不定期对所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
  各地、各部门应在专项治理各阶段结束后5日内将阶段总结及统计表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信息随时上报。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应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9月15日前将总结和专项治理汇总表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公安、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专项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州、市、地和有关单位将在2005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表彰,对在工作中走过场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加强消防安全与保障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抓住机遇,推动发展。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消防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要重视和解决好专项治理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以专项治理为契机,提请政府把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经费、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等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完善推动消防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共同参与。各有关部门要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普及消防知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积极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
  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请随时上报自治区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
  联系人:房立蓉、陈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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