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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宣传动员(15天)。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具体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公安、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有关部门及商场、市场管理单位人员参加的专项治理动员会,明确专项治理责任和分工,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各地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要求和重大隐患单位整改的措施、时限等内容。结合“创安活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等活动,大力宣传报道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投诉查处机制,为专项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摸底排查和自查整改(20天)。各地在向社会发布专项治理公告时,应当明确单位自查整改的内容、要求和时限,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对辖区的商场、市场进行摸底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并依照《自治区商业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经贸市场〔2003〕217号)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督促、指导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工作,尤其是要摸清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的难点和主要问题,研究制定解决对策。
  (三)集中整治(45天)。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成联合检查组,针对火灾隐患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认真督促整改。各级经贸、人防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商业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隐患单位重点检查,指定专人及时整理、归档所属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资金、措施、期限和责任人,对检查中发现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各级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新政发〔2004〕26号)和自治区公安厅、建设厅、发改委联发的《关于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达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公通〔2004〕201号)的要求,将当地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城市公共基础消防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通过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等方法,确保消防用水;同时要完善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机制,依法严格执行到期强制拆除措施。对检查发现及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筑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违章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违反禁令吸烟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文件,经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存在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经营性单位,应依法责令该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370号令)的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筹备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时,要建议将专项治理工作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主要议题,协调公安、建设、工商、经贸、人防等部门形成联合执法的强力态势。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缺乏消防水源的单位,要会同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来水公司等),结合单位实际责令其增建消防水池或协调与毗邻单位共用消防水池;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会同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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