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5]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34号)精神,现将我市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扶助的基本原则
(一)政策统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公正。要通过公开张榜、逐级审核、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地执行政策。
(三)直接到人。资金发放要直接到人,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和名目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
(四)健全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制度,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妇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个人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三)奖励扶助标准及资金管理。
1.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自满60周岁的当年起,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退出奖励扶助范围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本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2.资金来源。奖励扶助资金由市和各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市财政根据财政体制和上年度财政情况,在转移支付中给予补助。县(市)区财政于每年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将奖励扶助经费全部拨付指定银行(当年预算批复前及批复当月的奖励扶助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按月份垫支)。市财政每年6月份前将转移支付的补助经费拨付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