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鼠疫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10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鼠疫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鼠疫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为预防和及早发现、及时处理、有效控制人类鼠疫疫情,防止疫情扩大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鼠疫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并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各地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工作原则,负责辖区内突发鼠疫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发生的,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发生人间鼠疫疫情。
(2)动物间鼠疫疫情在一定范围内发生流行并有可能波及到人间。
(3)境外或区外发生人间鼠疫疫情有可能传入或者已经传入我区。
(4)发生不明原因疾病死亡经检查或尸检确诊为鼠疫病例。
(5)鼠疫菌种丢失、实验室严重污染或泄漏,实验室意外感染等。
1.4 突发鼠疫事件的分级
本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病型)、流行程度、波及范围,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划分级别,将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大突发鼠疫事件(Ⅰ级)
指发生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突发事件:
(1)肺鼠疫传入或发生于自治区首府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疫情有扩散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