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内容,丰富载体
在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中,要注重因势利导,加强文化内容和文化载体的建设与创新,赋予新疆各民族传统文化以先进文化的内容和时代特色。通过整合民族文化资源,转型、提升、创新民族文化内容和形式,使先进文化的示范、引导作用得到更好发挥,增强中华文化的大融合和各民族的大团结,增强社会的向心力、凝聚力和和谐性。
必须综合运用群体文化活动的方式,利用社会文化活动、演出、电影、节日文化、“巴扎”文化、百日广场文化活动竞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群众文化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养农牧民群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观念。
(一)实施优秀民族文化创新推广工程
1.每年在全区农村牧区举行文化下乡集中示范活动700场;
2.每年在全区组织群众性大、中型民族传统文化艺术活动100场。
(二)实施文化艺术人才培养计划
在中央有关部门支持和帮助下,通过在中央和内地艺术院校以委培和开设“新疆班”等方式,系统地为新疆各级国办文艺、文物单位培养作曲指挥、编剧、导演、表演、舞台美术、舞台灯光、音响和文物考古、保护与维修等急需专业人才。
(三)实施特色舞台艺术精品工程
1.自治区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每年要创作演出1台具有时代精神和鲜明的民族特色、地域特色,且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三性”俱佳的舞台艺术精品;
2.地、县两级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每2年创作一台主题鲜明、有一定质量和水平的新节(剧)目,并努力完成好《规划》确定的演出场次和下乡演出任务。
3.“十一五”期间,各地(州、市)艺表团体要创作出一批反映改革开放、西部大开发和新疆人民多姿多彩生活的艺术精品。各地(州、市)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创作1台以上舞台艺术精品,全区共20台;每个地(州、市)创作出优秀文学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各10件以上,全区共200件。
(四)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文化、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建立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保护自治区具有重大文化、历史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其传承、发展和利用。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保护的原则;精心规划,搞好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加强文化工程建设
1.实施送少数民族文字图书下乡工程。自治区将有针对性地每年组织创作、编写、翻译一批通俗易懂、对农村致富奔小康、满足广大农牧民精神文化需求,具有指导意义和实用性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并做好送少数民族文字图书下乡的工作,以改善农村和基层少数民族群众“看书难”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