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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优惠扶助残疾人的若干意见

  (二)税务部门对残疾人员本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个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类优惠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月销售额不满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的(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疾的残疾人;二等乙级(含)以上的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年交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
  残疾程度为轻度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的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减征幅度按上述人员的50%计算。
  (三)城管部门应在条件许可的临时占道和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等行政许可方面为残疾人个体从业提供方便。各集贸市场要优先安排残疾人个体经营户进场经营,市场管理部门应免收其摊位管理费和卫生费。
  (四)县级市、区残联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贫困残疾人,经本人申请给予一次性小额贷款和必要的扶持资金。
  (五)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适应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第四条 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残疾人,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残疾人贫困户致富项目,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安排计划,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其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各级残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为残疾人培训提供方便,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适当减免。
  第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主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残疾人,免收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和人才市场门票费。
  第七条 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可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纳入授教范围。
  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免收杂费、保育费、管理费、住宿费(免收住宿费专指盲聋学校)。
  减免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人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书本费、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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