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配套、资金发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群众的申诉、举报,对发生严重违纪案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4.银监部门及代理发放机构
银监部门及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和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与操作规程,制订各级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管理办法;根据计生部门提供的名单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为奖励扶助对象领取奖励扶助金提供便利;负责将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的划转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计生部门。
(三)责任追究
对发生下列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1.计生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审查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对不按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不及时向委托代理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的;
2.财政部门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3.委托发放机构不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因管理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
4.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
5.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人档案信息的。
五、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监督
(一)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
(二)自治区计生委、财政厅、审计厅、监察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地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三)各县(市)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相关数据汇总分析,及时反映奖励扶助资金的落实情况。定期会同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县、乡、村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确认的程序和三榜公示的要求,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设专人负责,接受群众的批评、建议,受理申诉、举报事宜。
六、工作实施步骤
(一)采取召开会议、进村入户、发放资料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内容、确认程序等。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对县乡分管领导、计划生育干部、村委会主任及财政、代理发放机构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组织力量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登记确认工作,严格履行个人申报、村民评议、逐级审核、三榜公布、地县复核、群众监督的登记确认程序。实行调查登记质量追踪和各级计划生育部门领导及具体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调查登记和资格确认过程的社会监督,确保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透明、准确、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