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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与管理,应坚持“严格核实、按时上报、分级负责、统一管理、保持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核实、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各地、县应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自治区建立全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信息数据中心。
  (二)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并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每年2月底前到所在村委会登记,填写国家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由村级计划生育专干,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计生委在“三榜公示”的基础上于3月底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县(市)计生委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料汇总,报地、州、市计生委备案,地、州、市汇总上报自治区计生委备案。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委会、乡(镇)和县(市)计生委保存,归档管理。
  (三)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管理登记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配偶姓名;
  2.本人及配偶出生年月;
  3.本人及配偶公民身份证号;
  4.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性质;
  5.本人及配偶的婚姻状况;
  6.现有子女数量(含收养子女数);
  7.曾生育子女数量;
  8.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
  9.领取光荣证日期;
  10.家庭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11.奖励扶助金个人账户账号及建立日期;
  12.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单位及联系电话;
  13.奖励扶助金发放及领取情况;
  14.所在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名称与联系电话。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更新包括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子女数量、迁移变动和死亡情况。个案信息变更时,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应如实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档案的动态管理,并于每年8月和次年2月前将本辖区的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报告单上报县(市)计生委。
  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需要变更的情况仅限于村、乡、县三级审核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即本年度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的对象和上年度因故未能纳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奖励扶助对象。
  (五)委托发放机构应将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变动和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计划生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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