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核实,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同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如无异议,可报县(市)计生委。
(五)县(市)计生委审核、确认、公布
县(市)计生委联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委会,在各村张榜公布7天,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审核确认后将确认名册提交县(市)财政局审核盖章,报地、州、市计生委和财政局。
(六)自治区、地、州、市计生委备案
地、州、市计生委应当对所辖县(市)计生委上报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料进行抽查,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报自治区计生委认可汇总并送财政厅确认。
(七)县(市)计生委年审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后,县(市)计生委每年应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清理。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即取消资格。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对符合条件,但因故未纳入奖励扶助的对象,按确认程序纳入下次奖励扶助范围。
二、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一)奖励扶助资金是自治区政府为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而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委托发放、专款专用”。
(二)奖励扶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计生委编制的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安排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三)奖励扶助金由委托发放机构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发放。
(四)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依据自治区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人。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后,在发放明细表上签字,退给计划生育和财政部门。
(五)自治区协调小组每年组织对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六)委托发放机构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用奖励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押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严禁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登记与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