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要把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出现下拨专项资金不到位、管理不善等重大问题,影响奖励扶助制度执行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融资活动,不得用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各种费用,不得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对委托代理机构不履行委托协议,不及时足额地发放奖励扶助金,出现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现象的,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在执行奖励扶助制度过程中,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要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核并公示,县(市)计生委确认,地(州、市)计生委检查、备案,自治区计生委备案等程序进行。
(一)条件公开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对奖励扶助制度进行广泛宣传,尤其是农村基层组织要以多种形式将政策宣传到户、到人,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奖励扶助政策的意义、政策界限、条件界限,确认程序等,让百姓做到心中有数。
(二)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前一年,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一并交村委会初审。
(三)村民委员会初审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应依据自治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议并张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