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计生委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选定全区统一的委托代理机构承担奖励金的发放工作。代理机构要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实行直接拨付、专账核算和封闭运行的办法,确保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奖励扶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
1.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将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奖励扶助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代理机构,并监督委托代理机构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建立个人申报、邻里证明、村民评议、入户调查、逐级申报、三榜公示、群众举报、确认回访的资格确认程序,及时了解掌握委托代理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委托代理机构依据委托协议,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根据自治区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人。并将建立个人账户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资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种费用等。
四、检查与监督
(一)自治区协调小组将组织相关人员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每年对试点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性评估。各地每半年对试点工作组织一次综合性检查,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发放、管理、使用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对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地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奖励扶助对象变化情况和专项资金落实使用情况,并将情况报自治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
建立完善张榜公布、举报、投诉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各级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等运行机制进行检查监督。
五、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