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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4)县(市)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州、市)计划生育部门审查备案,并报自治区计生委备案。
  3.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目前年龄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实际开始执行时间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4.奖励扶助资金按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20%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试点目标
  1.引导更多农牧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降低生育水平。
  2.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优惠、优先、扶持为补充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3.缓解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农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4.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户、到人。
  (四)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的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确定委托代理机构,采取“直通车”办法直接发放到人,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完善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组织管理
  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自治区成立由计生、财政、审计、监察、银监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区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自治区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计生委。
  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组织实施本地的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并按要求向“自治区协调小组”报送本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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