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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村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1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口和计生委、财政厅草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我区被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为全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省区之一,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由此全面启动。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事关农牧民切身利益,是鼓励农牧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传媒,大力宣传奖励扶助制度,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同时,要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使试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逐步形成更加完备的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为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促进自治区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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