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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6.救助标准: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工会组织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
  7.资金的筹集:各地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
  (1)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2)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3)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市)级财政、民政部门从留存当地的彩票公益金中统一按5%比例提取的用于补充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部分;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
  (5)可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8.资金的管理:
 
 (1)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2)县级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每年将筹集到的各项医疗救助资金,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和上年度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设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
  (3)各级民政部门应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负责办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使用、发放等;
  (4)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救助程序
  9.申请人(户主)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病史(住院)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社区居民委员会须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评议。经评议同意的,填写《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0.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材料后,须进行复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1.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材料再次进行复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医疗救助的家庭(对象)应核准其享受城市医疗救助的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2.对批准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分别选择醒目位置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调查,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被救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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