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1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等五部门制订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总工会 2005年6月16日)
为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不断帮助解决城市困难群体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2.基本原则:城市医疗救助的水平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管理属地化,操作规范化,形式多样化;医疗救助、定点就医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二、救助范围、对象
3.范围:先在各试点市、县(市)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4.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其他特殊困难的群众。
三、救助方式、标准
5.救助方式:
(1)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时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和部分资金,使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因患大病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单位报销、社会互助帮困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且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救助;
(3)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门诊就医补助,预付住院首付费用、实施大病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