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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1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等五部门制订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总工会 2005年6月16日)


  为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不断帮助解决城市困难群体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2.基本原则:城市医疗救助的水平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管理属地化,操作规范化,形式多样化;医疗救助、定点就医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二、救助范围、对象
  3.范围:先在各试点市、县(市)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4.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其他特殊困难的群众。
  三、救助方式、标准
  5.救助方式:
 
 (1)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时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和部分资金,使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因患大病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单位报销、社会互助帮困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且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救助;
  (3)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门诊就医补助,预付住院首付费用、实施大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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