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不再核准,只需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事宜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订。项目业主凭备案手续办理招标公告发布、评标专家抽取、施工许可证等事宜。各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我省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招标前应向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实施行政监察,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六、加快发展招标投标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
加快招投标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社会有效监督,公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和比选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信息。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通过电子网络进行各项招标备案活动,切实解决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多头备案,来回奔波、增加成本等问题。
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省指定的电子网络发售比选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在网上进行开标和评标,节约招标投标成本,吸收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以节约投资、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工程质量。我省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通过电子网络购买以上文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和电子网络应该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排斥。
为配合电子政务的实施,招投标活动必须规范化、标准化。制定规范性文本有利于招标人和招标监督部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性并可节约大量的时间,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必要的纠纷,减少各种人为干扰。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编制通用的招投标规范文本(商务标部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业或产业项目技术规范(技术标部分)。规范文本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强制使用,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