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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加强招投标监督执法
  各地要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的通知》(川委厅[2003]20号)精神,尽快成立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及办公室,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落实工作人员,负责抓好本地区招标投标工作的督促检查、制度建设和案件查处等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关于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80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严格依法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审计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加强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要认真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招标人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等行为。
  四、加强招投标信用建设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加强信用管理,是建立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也是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要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对全省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统一记录,信息公开,资源共享,对失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发挥信用记录在招标投标中的规范作用,奖励诚信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规范招投标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按照《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其他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由该部门核准;经委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核准招标),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另行设立招投标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取消非法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中标通知书只能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任何部门不得进行审批或违法发放招标合格通知书,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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