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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函[2005]145号 2005年7月14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招投标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原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精神,加快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由省政府公布清理结果。未经清理并公布的一律停止执行。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监督管理招投标工作。
  二、严格招投标法定程序
  招投标法定程序是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和保证。招标人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应该核准而未经核准的,不得进行招标投标工作。已经进行的,依法对项目法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招标显失公正的,招标无效,责令重新招标,已进场的施工队伍要坚决按规定清场。
  招标人要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省指定的电子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等招投标信息。招标人要严格遵守招投标的法定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投标备案等法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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