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确认由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新政发[2005]7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批确认由所属4个部门和3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20项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附件1)。
另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批确认由自治区畜牧厅实施的5项行政许可事项,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
兽药管理条例》(第404号令),决定予以取消(附件2);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批确认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变更实施主体(附件3)。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自治区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