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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八)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及时认真解决和排除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隐患,为文物事业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四、依法行政,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安全工作
  (九)进一步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依法处理文物违法行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利,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加大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力度。公安、工商、海关、建设规划、土地资源、环保等有关执法部门要与文物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维护文物管理秩序。对于各类文物违法事件,要通过媒体曝光,依靠群众监督等方式强化执法监督,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十)要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文物保护管理监督的力度。加快健全县级以上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对文物点多、线长、管理任务重的县(市),要优先设立机构或配备专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各级政府要保证文物行政执法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确保文物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部署,强化安全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各级文物部门要配合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各种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那些内外勾结,疯狂盗窃文物、盗掘古墓葬、遗址、走私文物的犯罪团伙和走私集团,要依法严加惩处,集中力量打击一批破坏文物的大案要案。公安机关应在重点文物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警力,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海关、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也要加大执法力度,防止文物流失,治理文物流通秩序。
  (十二)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法》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周”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展文物事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别要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文物保护工作地位、作用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文物事业的发展。加快文物立法的进程,建立健全文物法规体系,保障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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