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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四)要正确处理好合理利用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工作“抢救为主,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在文物得到科学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的教育、科学和宣传作用,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要坚决纠正将文物保护单位交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违法行为。各地及文物行政部门要对上述情况进行认真的监督检查,对已经违规的要坚决进行纠正,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文物破坏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在开发旅游资源,编制旅游景区规划时,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项目,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国家对文物保护的有关要求,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旅游景区规划的审核工作。
  三、明确责任,进一步抓紧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文物事业的发展保护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明确任务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在编制城市和村镇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文物资源的特殊性,对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周边环境,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以确保文物本体和原生环境的安全。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带有强制性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划乱拆、乱建、乱改的行为,对违犯《文物保护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地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切实增加对文物事业经费的投入。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要保证足额到位,并视财力状况逐年适当增加经费数额。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文物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本辖区内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将文物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文物遗存丰富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用于本辖域内重点文物的抢救保护工作。
  (七)切实纳入体制改革。要根据新形势下文物工作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文物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工作关系,调整充实机构编制,完善地(州、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工作的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职责,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能,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确保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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