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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新政发[2005]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自治区文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文物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文物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维护新疆大局稳定;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要从新时期全党工作大局出发,认真贯彻中央加强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总体部署,充分认识文物工作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文物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确保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文化氛围和精神动力。
  (二)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做好新形势下的文物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不断深化对文物保护科学规律性的认识,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确保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保障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和谐互动,使祖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永续传承。
  二、统一思想,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和旅游发展的关系
  (三)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本着“既要有利于经济建设,也要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坚持在有效保护文物的前提下,进行经济建设和生产建设。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先期做好考古调查和勘探工作,建设工程选址要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凡涉及文物的建设项目以及在埋藏文物丰富地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工程项目立项前,要征得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并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与审核工程立项、设计论证及制定保护方案等工作。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有关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文物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各地的经济建设,大力做好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确保文物的安全,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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