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六)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作为对进出车辆收取停车费的依据。
(七)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停车场所管理的规定。
八、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九、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
(一)实行停车收费审核确认和公示制度。
1、实行政府定价的市区道路、西湖风景区内具体停车场所的停车泊位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并确定等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布。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所,入城口停车场,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确需收费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所,其具体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公布。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经营者收费前其停车收费标准应向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实行停车场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单位应于每年年终公布机动车停放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室内停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后,不得再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五)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进入公共停车场所(包括各类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停车场)、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库(场)停车不超过10分钟的;
2、进入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5分钟的;
3、进入住宅小区内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2个小时的;
4、军车(含武警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六)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收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公安、建设、城管、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