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
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2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的实施办法
(市物价局 2005年6月15日)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就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机动车停放收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是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设、城管、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机动车停放收费定价形式。
(一)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下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配套停车场所的收费;
2、入城口停车场的收费;
3、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停车场的收费;